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与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镇人民政府实现犬只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养犬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