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二十条有效犬牌、犬证、电子标识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办。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