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一)养犬地、养犬人变更的;(二)犬只失踪、死亡的;(三)放弃饲养将犬只送至收容场所的。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