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登记部门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犬牌、犬证、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依法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场所。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