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申请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关资料。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申请登记表;

(二)养犬人居民身份证和住所证明;

(三)犬只照片;

(四)犬只免疫证明。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申请登记表;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犬只照片;

(四)犬只免疫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