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十七条有效申请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关资料。个人申请养犬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一)养犬申请登记表;(二)养犬人居民身份证和住所证明;(三)犬只照片;(四)犬只免疫证明。单位申请养犬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一)养犬申请登记表;(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犬只照片;(四)犬只免疫证明;(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