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实行限养犬制度,每户限养一只犬。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