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禁止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