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禁止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