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制定养犬行为公约并监督实施,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