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负责犬只登记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