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以及其他从事与供热管理工作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供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