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有本条例禁止行为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