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