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处置热源和供热共用管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由县(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