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热费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欠费、欠费数额较大且经多次催缴仍拒不缴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依法提起诉讼,并通过社会诚信体系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同时在公共媒体予以曝光。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