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热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