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吊销《供热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