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