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供热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