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一条有效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供、停暖日期;(二)供热参数;(三)室内温度;(四)事故及维护;(五)收费标准、交费方式和结算办法;(六)违约责任;(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热用户发生变更的,热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手续。向社会公众供热的供热单位,不得拒绝热用户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