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无公害蔬菜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无公害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