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