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在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