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无公害蔬菜经营进行监督抽查。根据需要,有权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数量进行。对依法进行的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经营者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