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第四章 产品认证和标志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无公害蔬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有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取得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证书的,可以在产品的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不得超出认证证书规定的品种、数量等范围。禁止出借、转让、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禁止伪造、冒用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