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第四章 产品认证和标志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的无公害蔬菜产品目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无公害蔬菜经产品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后,生产者应当按照认证证书规定的品种、数量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