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无公害蔬菜实行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无公害蔬菜产品的认证和标志管理工作。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