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公害蔬菜基地的环境保护。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无公害蔬菜基地环境进行监测与评价,重点预防和治理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以及其他因素对无公害蔬菜基地造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