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地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经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绘制详图、标定实地、登记造册、设置标示,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