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绘制详图、标定实地、登记造册、设置标示,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