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实行产地认定制度。具备一定规模的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从事蔬菜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蔬菜生产者),均可向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认定申请。认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