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