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