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已修改县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和有关备案资料后三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