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市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审资质等级,并报上级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