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县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和有关备案资料后三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