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二)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