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与批准、核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