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即开工建设或者未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