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不按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不实或虚假检测报告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定期检测的资格。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