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施工现场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