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的;

(二)擅自倾倒燃气气瓶残液的;

(三)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