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第五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