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