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和燃气使用企业、单位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对燃气安全实行全程监管。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