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综合执法、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教育、科技、商务、应急管理、文旅广电、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镇燃气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