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九条有效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共数据归集规定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汇聚和集中存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