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机构建设试点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省有关部门、单位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分平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所辖县、市、区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子平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