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研发设计、终端制造、平台构建、应用服务等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采取促进措施,培育大数据中小企业,引进龙头骨干企业,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