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四章 促进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整合信息化、电子政务等专项资金,设立省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中心建设和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安排相应的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资金。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