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三章 开发应用第二十三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应用大数据赋能城市治理,统筹建设城市大脑,提升智能感知、数据处理、分析研判、协同指挥和科学治理水平,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