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三章 开发应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监管”系统,汇聚整合、关联分析监管执法和市场领域数据资源,支持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提高监管和服务的效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