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三章 开发应用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农村数据采集、运算、应用、服务体系,推进涉农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加快农业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推进智慧农业建设,完善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利用大数据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